即日起,这类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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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摘要:

随者数字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于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格外重视。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采用数字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工程项目,借用大数据、物联网、5G等高新技术手段合理、科学地进行项目管理龙腾畅想软件凭借多年政府投资项目的深度参与,将项目管理理念、基本建设程序和软件专业技术紧密结合,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导读

近日,周口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分三个阶段:可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含在土方开挖满足工序需要的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施工等)、“地下室”、“±0.000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分两个阶段:可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含在土方开挖满足工序需要的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施工等)、“主体施工”(含“地下室”和“±0.000以上”)两个阶段分别申办施工许可证。

■ 分一个阶段:也可直接申办整个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其它说明

1、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

2、上一阶段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证基坑安全。

3、上一阶段工程完工后,未取得下一阶段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工程施工。

4、如若承诺事项没有履行或存在其它违规违法行为,致使后续工程无法进行,一切责任和后果有承诺单位负责。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进行相应处罚。

附原文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效率,加速建设项目落地开工,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5 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一、关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事宜

为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审批流程,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未批先建的工程不适用于本通知。

(一)分三个阶段:可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含在土方开挖满足工序需要的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施工等)、“地下室”、“±0.000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分两个阶段:可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含在土方开挖满足工序需要的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施工等)、“主体施工”(含“地下室”和“±0.000以上”)两个阶段分别申办施工许可证。

(三)分一个阶段:也可直接申办整个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手续说明

(一)关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用地手续说明

1.建设单位取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有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任意一项材料,可作为用地手续,先行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取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作为用地手续,先行办理“地下室”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作为正式用地手续,办理“±0.000以上”、“主体施工”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划手续说明

1.建设单位取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作为规划手续,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图纸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的承诺(加盖注册师专用章),建设单位承诺建设方案稳定并符合规划条件,先行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取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批文后,作为规划手续,可办理“地下室”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作为正式规划手续,办理“主体施工”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三、政府投资项目可提前招标投标的条件

1.项目已审批(已批复可研)核准备案,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初步设计已批复;

2.招拍挂土地已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划拨土地已通过土地预审;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单位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并承诺具备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四、关于优化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事宜

1.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安全鉴定。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除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外,还需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

2.免于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使用性质,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非特殊建设工程,无需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改为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实际所有人,租赁的需增加房屋租赁人)、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图纸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书面承诺。

3.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装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非特殊建设工程,如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调整使用功能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的,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

4.自主选择申报“竣工联合验收”。不涉及规划、人防等审批事项的既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不强制在竣工阶段申报“竣工联合验收”事项。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注册人员等未按照承诺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省、市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纳入黑名单,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六、强化承诺制和注册人员负责制

1.施工图分阶段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地下室”或“±0.000 以下”阶段的施工许可证时,可先行提交工程“±0.000 以下”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工程整体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在申请“± 0.000 以上”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前完成(申办施工许可时可承诺限期补齐)。

2.容缺受理施工图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要求(加盖注册师专用章),建设单位承诺建设方案稳定、施工图审查意见限期内补齐,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事项时,对施工图审查意见可允许限期内后补。

七、其他说明

(一)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

(二)上一阶段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证基坑安全。

(三)上一阶段工程完工后,未取得下一阶段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工程施工。

(四)如若承诺事项没有履行或存在其它违规违法行为,致使后续工程无法进行,一切责任和后果有承诺单位负责。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进行相应处罚。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周口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2.申请材料模板目录

2021年7月27日


附件1

周口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周口市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 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 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分“三个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1.“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包含在土方开挖满足工序需要的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施工。


注:(1)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2)合同工期少于半年的工程项目,不适用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2.“地下室”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注:(1)承诺书涉及的内容,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2)合同工期少于半年的工程项目,不适用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3.“±0.000以上”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注:(1)承诺书涉及的内容,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2)《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的承诺期限原则为三个月,申请单位及时在申报系统中补充上传。如确因为工程项目实际工序及进展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承诺期限补齐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可予以再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申请单位在申报系统中补充提交情况说明(同时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盖公章的意见),由施工许可审批人员确认后,材料承诺补齐的期限顺延三个月,到期前申请单位及时上传《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3)合同工期少于半年的工程项目,不适用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二)房屋建筑工程分“两个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1.“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包含在土方开挖满足工序需要的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施工。


注:(1)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2)合同工期少于半年的工程项目,不适用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2.“主体施工”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注:(1)承诺书涉及的内容,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2)《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的承诺期限原则为三个月,申请单位及时在申报系统中补充上传。如确因为工程项目实际工序及进展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承诺期限补齐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可予以再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申请单位在申报系统中补充提交情况说明(同时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盖公章的意见),由施工许可审批人员确认后,材料承诺补齐的期限顺延三个月,到期前申请单位及时上传《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3)合同工期少于半年的工程项目,不适用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三)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注:(1)承诺书涉及的内容,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2)《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的承诺期限原则为三个月,申请单位及时在申报系统中补充上传。如确因为工程项目实际工序及进展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承诺期限补齐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可予以再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申请单位在申报系统中补充提交情况说明(同时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盖公章的意见),由施工许可审批人员确认后,材料承诺补齐的期限顺延三个月,到期前申请单位及时上传《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四)既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



注:(1)装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非特殊建设工程,如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调整使用功能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的,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


(2)承诺书涉及的内容,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的通知》(豫建〔2018〕180 号);

6.《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既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0〕11 号);

7.《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

五、补充说明

(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建筑工 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在建的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 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 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 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附件 2

申请材料模板目录

一、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

二、申请施工许可承诺书;

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四、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图纸稳定的承诺说明;

五、施工图审查意见限期补齐承诺书;

六、既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诺书。

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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