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重大改革!浙江省新规4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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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为进一步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业务管理水平,强化招投标人员的项目管理能力。

龙腾摘要:

近几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为进一步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业务管理水平,强化招投标人员的项目管理能力。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意见》明确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等诸多亮点,文末附政策解读!

《意见》共39条:

分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七个部分。

1.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主要明确适用范围和严格招标程序、备案前公示制度、截止时间规定等,共三条。

2.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主要明确交易监管层级和体制改革、统一市场主体库建设和项目代码管理、统一文件目录管理、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统一评标专家库、限制和壁垒情形、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共七条。

3.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主要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工程总承包招标阶段、资格预审条件和评标方法选用、资质业绩条件设定、否决条款设置和实质性响应、评标基准价调整、保证金改革、在建工程约定、澄清和询问要求等,共十条。

4.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主要明确违规招标情形、举报有关规定、民事责任约定、提高违法成本、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补充串通投标情形、构建多方监管体系等,共七条。

5.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主要明确省公共服务平台地位、全流程电子化要求、长三角区域合作、智慧监管等,共四条。

6.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主要明确推进信用监管、加强“两场”联动、信用信息公开等,共三条。

7.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主要明确招标人责任、行政监督部门责任、支持创新绿色发展、实施时间等,共五条。

原文如下:

招投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加快打造整体智治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招标投标程序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设区市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的相对集中。

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市场主体库,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一处登记、全省共享。项目招标活动管理应以统一的投资项目代码为基础。各交易平台应严格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规范要求,全面应用交易标识码、投资项目代码、社会信用代码。除国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库内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规则要求以外,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立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招标人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标段,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应实行招标资格后审。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特定资质(资格)、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或将上述不合理条件转化为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报名、考核结果等作为查看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的前置条件。

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媒介。招标人应确保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信息一致。各地、各部门应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以及全省统一的公开内容、公开格式、数据标准,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支持应用首台套产品和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境保护技术,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方法。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对技术复杂且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施工标段,招标人应选用技术标打分评审的综合评估法,具体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

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应设置合理的业绩数量和要求,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招标人通过补充文件增加、删除或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在补充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并依序做好标注。评标委员会应依法依规开展评标活动,认真核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基准价或最佳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四、进一步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的工作联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其发现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举报应提出具体违法事实、可供查证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明材料。举报处理期间,招标人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完成后续招标工作。已经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招标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但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

构建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强化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利用电子化方式加强评标监管,规范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以上情形应按串通投标予以处罚。

五、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中的枢纽作用,为交易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服务。大力推进工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快工程担保信息平台建设,推广保证金电子化,探索信用与保证金挂钩机制。

加快实现招标文件公示、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下载、补充文件发布、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提交、开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公告、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评标系统,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监督,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电子交易信息大数据,构建智慧监管场景,提高交易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探索长三角区域招标投标交易数据标准统一,推动交易信息共享、交易结果互认。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评标专家和场地设施资源共享。

六、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

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融合,依托“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平台和行业信用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积极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全面记录市场主体和评标专家招标投标活动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状况。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行业守信自律。

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强化企业信用和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应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规范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和现场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和评价工作,并将合同履约评价情况依法纳入行业信用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项目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要素。各交易平台应将有关内容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七、进一步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招标人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立、变相设立审批条件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或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投标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招投标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统一市场建设,促进招投标领域数字化转型,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4号)要求,我们启动了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浙政发〔2014〕39号)(以下简称浙政发〔2014〕39号文)修订工作,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修订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完善我省招投标政策体系的需要。自2014年浙政发〔2014〕39号文出台以来,招投标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招投标全面推行,EPC、PPP等新型建设模式推广应用,市场主体竞争日益激烈,对招投标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已无法完全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加之招投标法律法规修订进展不快,市场主体、监督部门对我省招投标相关政策制度修订的反映较多,修订浙政发〔2014〕39号文既符合各方期待,也是在新发展阶段推动我省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深化我省招投标规范创新的需要。作为国家规范与创新招投标试点省和全国电子招投标试点省,我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推进招投标规范创新工作。近年来,以综合监管为代表的招投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推开,以“评定分离”试点为主的招标方式改革稳步实施,以全流程电子化为目标的招标形式不断迭代升级,有必要对改革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完善,确保创新举措规范化运行、制度化推广、法治化发展,进一步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招投标效率,更好实现市场有效和政府有为的结合,助力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开启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

(三)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需要。当前招投标市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招投标监管手段滞后,违法行为惩戒力度不够,市场隐形壁垒依然存在,统一市场建设仍有差距。从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出发,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修订浙政发〔2014〕39号文,进一步深化信息公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信用管理、强化智慧监管、推动区域合作等,推动规范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招投标市场建设,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构建我省招投标治理长效机制,优化我省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该文件主要上位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2003年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2013年第20号)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等。

三、起草过程和修订情况

(一)起草过程。8月13日,省司法厅要求抓紧做好暂时保留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9月,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发文立项。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招管中心、省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浙江省公共资源法制研究中心成立工作专班,负责修订起草工作。走访调研了部分市县和市场主体,召开由有关行业厅局、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专家学者等参加的三次座谈会,并委托省招标投标协会召开两次由各类市场主体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修订意见建议,累计收到各类意见建议257条。在前期座谈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11月6日,书面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的意见,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累计收到反馈意见共计125条,其中采纳或吸收采纳67条,不予采纳58条。

(二)修订情况。《意见》在浙政发〔2014〕39号文基础上保留6条,删除9条,修改20条,保留和修改条款经归并后为21条,新增条款18条,共计39条。

1.删除的条款。考虑近年来法律法规的局部调整,以及浙政发〔2014〕39号文部分条款与上位法重复或不一致等情况,对部分条款做了删除,涉及条款9条。如投诉处理、异议答复期限、最高投标限价设置等原条款与上位法规定重复,此次做了删除;对《招标法》及实施条例已删除的招标代理条款做了删除;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规定做了删除;因我省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报告相关制度已废止,删除了对应条款;另外我委已制订《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故删除了对应条款。

2.修改的条款。根据招投标工作实际情况,我们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归并,涉及条款20条(详见附件4)。如为更好地实现减环节、减材料目标,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修改了第一条,将招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与项目审批(核准)同步实施;为推动全省招投标规则的统一,在原第六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修改了原十四条对业主代表名额的限制规定。

3.新增的条款。《意见》新增条款18条。如为了强化事前公开,引入社会监督,在省重点工程试行多年基础上,推广备案前公示制度(第二条);为落实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任务,减少市场主体负担,防止招投标市场的碎片化,建设统一市场主体库(第五条);为落实清理招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要求,限制部门、地方随意出台地方保护或行业壁垒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文件目录管理(第六条);为维护招标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推进,提高招标投标效率,鼓励和引导招标人利用民事手段抵御投标人违法给项目建设带来的影响(第二十三条);为打击电子招投标环境下串通投标新的表现形式,增加串通投标认定情形(第二十六条);为响应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要求,探索推进长三角区域合作(第三十条)。

四、《意见》主要内容和需说明的相关事项

(一)主要内容。《意见》共39条,分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七个部分。

1.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主要明确适用范围和严格招标程序、备案前公示制度、截止时间规定等,共三条。

2.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主要明确交易监管层级和体制改革、统一市场主体库建设和项目代码管理、统一文件目录管理、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统一评标专家库、限制和壁垒情形、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共七条。

3.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主要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工程总承包招标阶段、资格预审条件和评标方法选用、资质业绩条件设定、否决条款设置和实质性响应、评标基准价调整、保证金改革、在建工程约定、澄清和询问要求等,共十条。

4.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主要明确违规招标情形、举报有关规定、民事责任约定、提高违法成本、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补充串通投标情形、构建多方监管体系等,共七条。

5.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主要明确省公共服务平台地位、全流程电子化要求、长三角区域合作、智慧监管等,共四条。

6.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主要明确推进信用监管、加强“两场”联动、信用信息公开等,共三条。

7.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主要明确招标人责任、行政监督部门责任、支持创新绿色发展、实施时间等,共五条。

(二)需说明的相关事项

1.关于文件名称。文件名称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体现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要求,加强我省招投标领域的整体治理,实现由“管理”向“治理”转变、由“分散”向“整体”统一。

2.关于“评定分离”改革问题。围串标、招标人责任不落实、评标委员会权力过大等是当前招投标活动的主要问题。从我省部分市县开展“评点分离”试点的情况看,招标人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围串标行为得到较大遏制、举报投诉数量明显下降。国家发改委招标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基本认可评定分离做法,因此结合我省招投标规范创新国家试点,《意见》明确稳妥推进“评定分离”改革,为改革提供政策支持。

3.关于探索体制机制改革问题。近年来我省宁波、温州、湖州、衢州等地探索开展招投标综合监管,解决分散监管带来的规则不统一、同体监督等问题。国家发改委也鼓励探索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权的相对集中,因此《意见》明确支持各市结合实际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的相对集中。

4.关于串通投标情形认定问题。串通投标在电子招投标环境下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为更好地预防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意见》将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等三种情形视为串通投标,这是招投标监管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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